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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04-08 11: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9月17日,《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河高管委会〔2021〕50号)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构筑人才引进、培育、激励、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要素在园区发展中的重要引擎作用,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结合人才发展实际情况牵头修订2018年版《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形成《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实施意见》)。

  二、原《实施意见》修订主要依据

  (一)《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

  (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河委发〔2016〕8号);

  (三)《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

  (四)《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决定》(河委发〔2015〕8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人才认定标准范围。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中扩大了第一类人才标准的范围,新增主要国家院士,国家级重点(专)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领军人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原《实施意见》第三类人才标准中新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外专局认定的外籍及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在原《实施意见》第四类人才标准中增新增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首席技师。

  (二)资金支持上加大力度。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上提高了人才引进和人才团队的资金支持;一是在河源高新区设立院士工作站的院士补助由原来的10万元增加到30万元;二是第二类和第三类人才总资助经费由原来的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增加到150万、80万元;三是第五类和第六类人才的科研补助经费由原来的0元增加到了10万元;四是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中对在职获得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的奖励由原来1万元、5千元的补贴增加到2万元、1万元。五是提高了区内获得世界级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的奖励支持;六是人才安居工程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博士(或高级职称)的补贴支持由原来的3万元、5万元补贴提高到5万元、8万元补贴。

  (三)提高人才认定标准。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上提高了第六类人才标准,一是第六类人才由原来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高级技工人才提高到“双一流”建设高校和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或经人社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高级技师、技师人才;二是提高了高收入群体的认定标准,在人才激励机制中高收入群体由原年薪18万元以上提高到20万元以上。

  (四)优化人才培育机制。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上去掉了优秀学生就业创业计划工程,明确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资格的奖励金额;新增国际化人才培养制度,明确高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与国(境)外机构开展人才、技术和项目合作交流的研修津贴和资助金额;新增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围绕高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围绕“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建立常态化政企联动的企业优秀管理人才培训机制;新增湾区人才“候鸟”式办公机制,人才关爱温暖工程。

  (五)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上新增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依托创新创业平台,开展两地人才和项目常态化合作;新增人才工作宣传,宣传高新区尊才爱才良好形象,提高国家高新区知晓度。

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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